首先,发票开具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开具、据实开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那么,我们回到这个问题,如果核准的领票数量不够当月开具,或者需要开具发票的金额超出了核准发票开具上限,应当怎么办呢?
我们来看一下浙江省税务局相关答复: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简单来讲,就是说,无论数量,还是限额,如果实际业务超出了,就申请调整即可。还是上面所说的原则:发生业务就要开票(不能说领票用完就不开了),实际销售额多少就开多少(不能说超过限额就不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