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然而,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并不在所列明的合同名称中,那么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此类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对于这个问题,社会上争议较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合同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根本性质上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即属于《印花税法》中所列举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以上规定,我们可以这样来定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即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来完成而签订的合同。因此,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
区分
其次,我们要严格区分的一点是,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本质上不一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 总承 包 资 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所以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接工程中的人工作业发包给劳务企业来完成。对于总承包工程来说,劳务分包工作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建筑劳务公司不能归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范畴,建筑劳务公司应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其所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筑施工企业,而且其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需要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建设工程合同,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