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也可以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查询并保留企业名称。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 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 年。
如何给企业起名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行政区划
名称的行政区划一般表述为“北京”或“北京市”,“北京”也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但应加上括号。
不含行政区划名称按以下流程:内资企业新设,您应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http://http://wsdj.samr.gov.cn) 进行查询、比对并保留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企业变更名称,可以通过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也可以到住所属地登记机关,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并反馈结果。
字号
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
为降低重名的几率,建议选择3 或4 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行业(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
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公司制企业一般应表述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类型的企业可表述为“中心”、“部”、“厂”、“店”等,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还应加“(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农民合作组织应表述为“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参照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