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1】
张某峰
事由:经调查核实,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你使用妻弟聂某(居民身份证号:430722********8211)的身份投资桃源县***石料场,取得利息(分红)收入330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660000元,桃源县***石料场未依法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对这笔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利息(分红)收入,你在2019年10月16日收到利息(分红)款项时,未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款66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限你于2023年7月5日前携带相关资料至我所办理利息(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李某志
事由:经调查核实,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你投资桃源县***石料场,取得利息(分红)收入1975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395000元,桃源县***石料场未依法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对这笔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利息(分红)收入,你在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收到利息(分红)款项时,未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395000元。
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近,已经披露了多起个人通过民间借贷取得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件。不言而喻,税务机关已加强个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征管力度,其中个人转让股权、减持股票、借贷资金利息收入,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愿纳税人依法纳税,降低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