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常开了发票,但搬家做税务变更时说有未开票收入问题,让自查,是什么原因,怎么处理?解答:企业在做迁移的时候,在原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做清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第二条规定,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第三条规定,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都是存在有未开票收入,不会是所有的收入都****的开具了发票。
因此,税务局要求企业自查未开票收入,可以对任何一家企业都是有效的。只要企业对未开票都是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就不怕自查也不怕税务局检查。除未开票收入需要自查是否都已经申报外,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一下视同销售的各类情形,因为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只有在核实无误后,才会给企业办理迁出的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