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 备案的优势作用
提升企业国际形象和信誉度。
提高企业的合规性和法律地位。
方便资金出入境。
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创造更多的国际合作机会。
获得国内外政策和税务优惠。
有效利用国内外资源市场的整合,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境外投资备案
1. 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如需向境外支付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如缴纳保证金、支付租用办公场地等费用,在支付前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2. 境内机构新设境外企业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新设(含并购)企业或投资项目时,应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即新设境外企业登记。
3. 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情况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如义务出资变化(含增资、减资)、实际出资减资、境外标的企业的股东股权转让以及相关主体档案基本信息变化等。
4. 境外企业注销登记:当境外企业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时,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注销登记。
5.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也相应存在登记、变更及注销等业务。
企业成功办理 ODI 备案后,还需要做以下几件事:
进行外汇登记并汇款:找一家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完成资金的外汇兑换和转账,将投资资金汇往境外。
向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登记:告诉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有中国公民来这里投资。
履行备案后信息报告义务:凡备案必报告,及时报送关键环节信息
每年向外汇局申请年检备案:通常由各地税务部门发送通知。
关注投资项目变更:如果后续想要再投资或者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办理投资项目注销:如果境外投资备案项目取消或者退出,需做备案注销申请
深圳奥尔赛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专注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专邺、高效、全面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助力企业顺利开启出海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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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境外投资备案备案流程:
发改委立项备案:
企业向浙江省发改委或杭州市相关发改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包括《境外投资备案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以及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等。审核通过后,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商务部审批发证: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杭州市商务局或浙江省商务厅。
商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后 2 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外汇管理局备案:
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或其指定的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进行资金的汇出操作。对于投资金额超过一定标准(如 500 万美元)的项目,需向外管部门汇报。
问:境内企业 A 拟 0 元收购境外企业 B,企 业 B 的财务报告中显示 B 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况是否适 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 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 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 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构成11号 令第二条所称投资活动,不适用于11号令。
问:投资主体拟在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开 展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应先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还是境外 投资核准、备案?
答:按照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有关规定,投资主体 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其中, 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应提供相应 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具体而言,如果境内企业拟通过发行外债募集境外 投资资金,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之时, 尚无法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应当在项目核准、备 案申报材料中对发行外债的进展情况作出说明。
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 资、担保,而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是否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备案?
答: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境 外投资,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核准。 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 目,投资主体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主体需要向国家 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不需申 请项目核准或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 需办理有关手续。
问: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敏 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 3 亿美 元,应向哪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答:根据11号令第十四条,地方企业开展非敏感类 境外投资,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 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需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请咨询相应部门。
问答:境内企业 A 拟设立境外企业 a,暂不投 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 活动)。 A 应当何时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答:按照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项目 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具体而言,如 境内企业 A拟设立境外企业a,则 A应当在为a投入资 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 案通知书。A 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a,但在实际出资前 (实缴注册资金、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应 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问: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 投资项目,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 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 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 参照11号令执行。
问: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如何理解?
答:“恶意分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 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根 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 设不属于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 “恶意分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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