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冷链配送的物流 杭州到绍兴的冷冻运输 次日到达

发布日期 :2023-12-17 07:27 编号:12915595 发布IP:18****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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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信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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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踏信冷链物流在北京、、重庆、昆明、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广州、武汉、长沙、济南、石家庄、大连、沈阳、南京、杭州等地均设有分支机构和自行管理的仓库及一大批长期合作的车辆。均能为贵公司产品达到各地的接货、入库、配送提供服务。

021年8月2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布《物流肺炎(COVID-19):防止物流肺炎在食品企业传播的指南》,指出食品行业和食品行业的监管当局应通过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促进实施个人卫生措施和提供食品卫生原则培训来保护所有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防止这些物流在人与人之间传播。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情形下,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企业食品进口”,“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情形下,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随着境外物流肺炎疫情的发展,海关总署不断强化源头管控,加强与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提高会谈级别,增加会议频次,加大对境外食品企业远程视频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等措施。2022年上半年共召开与输华冷链食品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视频会谈208次,远程视频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182家,对发现问题的60家企业采取了暂停进口措施,防范这些企业可能被污染的货物输入风险。


(三)分级分类处置


原文:对检出物流物流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物流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有关物流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的规定,应对物流物流核酸检测呈阳性样品进行分级分类处置。海关将阳性货物信息和检出信息及时通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并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和通关保障工作。


(四)执行要求


原文: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对检出物流物流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紧急预防性措施的公告》中规定,对检出阳性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再实施暂停接受其产品进口申报1周或4周的紧急预防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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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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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物流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物流物流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物流物流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国内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仍需按照上述指南要求组织生产,防范物流物流污染;对华出口冷链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参照做好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流物流防控工作。



(二)相关国家(地区)应为海关依法实施源头管控检查、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发现进口冷链食品物流物流核酸检测呈阳性的,应按照物流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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