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踏信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普货,冷藏冷冻的物流公司,是一家从事跨省市公路货物运输和仓储的服务性企业。公司实力雄厚,拥有多年的营运经验。公司在仓储部现拥有5000平方米仓库,冷藏冷冻仓库1000平方,仓储能力达5000余吨。设有多个和储运网点,自备货运车辆30余辆(5T-30T),网络合同车100辆,另有多辆危险品车辆,备有市区通行证可随时为您提供市内短驳,零担快运业务,设有标准市内仓库备有各类铲车等装卸设备。公司在全国部分城市与近百家物流公司建立了长期可靠的联运关系。实现了物流配送的一站式服务,在解决货物快速分流的同时,也为客户提供门到门配送服务。为了促进市场竞争能力、强化公司管理和提升企业形象,不断的学习前沿物流模式优化企业管理资源。多年来,公司很多员工都经过现代化物流理论与运营的培训,并且长期从事车辆调度和运输管理业务,熟悉物流市场运作规律,积累了丰富的物流操作经验。以诚信、热情、优质的工作为各大企业服务,与多家国内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业绩蒸蒸日上!
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约1.5万亿元,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加大六大行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其中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冷链作为其细分领域共享政策红利。此次增值税留抵退税针对所有行业小微企业、个体户,但对于大中型企业,则限定于六大行业。这六大行业分别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六大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起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增量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其中交通运输仓储行业自然也包含大型冷链物流、冷链仓储等冷链企业。
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退税额如何确定?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进行了详细说明。
什么时候开始申报退税?
据《公告》,退税申请时间大体遵循先小企业后大企业原则;在顺序上,可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后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公告》列出了纳税人需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分别如何确定?
对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对于存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何界定?
《公告》中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其中,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公告》中所称的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是否为《公告》所称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其中,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适用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其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具体如何享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值得关注的是,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此外,《公告》要求,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